中国知识产权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24 作者: 贝博bb平台体育网页版

  诉讼标的3.3个亿,法院调解后最终确定的补偿金为1.575亿元。这个专利侵权案例所涉及的赔偿金额之高,堪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的新纪录了。为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它也列入了其中。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集团”)创始于1984年7月,从最初成立于浙江乐清的求精开关厂,到中美合资温州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正泰集团、正泰集团,先后从低压电器、仪器仪表、输配电设备、建筑电器、汽车电器,最终发展成为全国产销量最大的工业电器高科技产业集团。

  目前,这家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拥有国内外各种专利数百项,并领衔、参与了30多项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正泰”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能源优化领域的世界领先企业,施耐德电气自1836年成立以来,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低压电器行业的跨国巨头,位列欧洲50强企业前列,是全球五百强企业之一。20世纪80年代起,施耐德电气逐渐脱离非电力业务,将战略重点重新聚焦于电气领域。目前,施耐德在106个国家拥有超过105000名员工,并有200多个贴近客户的工业基地。2007年销售额达170亿欧元。

  1979年该公司进入中国,1995年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11月,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由施耐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利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共同投资兴办,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的第八家合资企业,总投资额为2500万美元,于2001年4月真正开始营业。

  双方此次交战的起因源于名为“低压小型断路器”的电气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系大范围的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中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该产品的重大技术意义在于结束了使用保险丝保障用电安全的时代。

  2006年8月2日,正泰集团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施耐德天津公司等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施耐德天津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连带赔偿相应的损失50万元。涉案专利是正泰集团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名为“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7248479.5。被控侵权产品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生产的C65系列小型断路器。

  正泰集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正泰集团的申请,于2007年1月指定温州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施耐德天津公司断路器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核定施耐德天津公司销售额合计8.8亿元,该报告没有确定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实际利润。正泰集团根据有关证据认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遂增加索赔数额至3.3亿多元。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的地域管辖权异议,先后被温州中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施耐德天津公司因索赔数额增加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没有正真获得温州中院的书面裁定或决定。于是,标的为3.3亿多元的巨额专利侵权赔偿案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步入实体审理程序。

  2007年3月15日,温州中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施耐德天津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系经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合法授权,实施专利号为ZL97125489.3、名称为“带安全档板的断路器”的在先专利而生产,据此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被温州中院驳回请求后,4月26、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6月19日进行第二次开庭。

  在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的同时,施耐德天津公司申请宣告正泰集团ZL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程序也在同步进行审核检查。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7年4月29日,作出了“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的基础上维持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施耐德天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无效审查决定并判决宣告第ZL97248479.5号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案于2007年9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

  而就在北京市一中院行政诉讼案开庭后的第五日,即2007年9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施耐德天津公司侵权成立,赔偿3.3亿多元。施耐德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作为市场之间的竞争的主要对手,原告正泰集团与被告施耐德公司的竞争愈演愈烈,几乎就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从国内延续到了国外。

  1994年,施耐德希望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正泰拒绝;5年后,施耐德又提出控股正泰集团51%的股份,同样被拒绝;再过5年后,施耐德把门槛降低到各占50%的方式合资,结果仍然遭到正泰的无情拒绝。

  于是,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便日益增多。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先后在国外起诉正泰专利侵权的案件18起,在国内起诉正泰的专利侵权案6起。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提供的材料也存在着很大差异,使本就复杂的案件背景变得更扑朔迷离。

  而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各方持有不同意见,更在知识产权审查及审判界掀起不小的波澜。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宽松。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无需经实质审查,因此被宣告无效的比例非常高。为了公平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规定。温州中院在处理本案时,涉案专利的无效诉讼尚未终审审结,就继续该侵权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各界有关人民法院能否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予中止审理的争论。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规定,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案件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超过3.3亿元。这一赔偿数额,不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绝无仅有,在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也未见先例。更为引人关注的是,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索赔请求是温州中院有权管辖的50万元,受理后申请追加赔偿金额超过3.3亿元,温州中院却未因案件标的的增加而改变管辖。

  第三,怎么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难题。法律原则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我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参照许可合同以及酌定赔偿等多种方式。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施耐德天津公司的获利确定了3.3亿多元的赔偿额。然而,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是,被控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按照被告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时,获利数额是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销售利润、盈利还是因使用涉嫌侵权技术而实际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往专利案件赔偿数额普遍不高,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如本案索赔数额如此巨大时,这一问题就难以遮掩了。

  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随后,浙江省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4月8日、4月14日就该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了调解。2009年4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上称,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温州中院的判决。

  这个调解协议无疑是对这两家公司数年恩怨的终结。正泰集团的专利顾问赵国虹开庭后透露,正泰和施耐德的谈判谈了很久,这次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下,双方都很有诚意,高层也都见了面。由于涉及到商业机密,赵国虹没有多谈,不过,她向外界肯定,在协议签署之后,正泰和施耐德之间在专利使用方面将会做进一步的交流。

  本案不仅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平调解解决纠纷,充足表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公司可以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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