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天津子公司违法宣传 改正后未受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11 作者: 智能型万能式断路器系列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记者 何潇 马先震)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不罚字〔2020〕36号)显示,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利有限公司”)在涉及专利产品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2020年6月24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百利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宣传中,宣传“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0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其网络站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宣传页内描述有“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0年6月30日,执法人员至百利有限公司经营处进行核查,现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网站截图签字确认。遂于2020年6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

  2019年8月份百利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网页中宣传其产品,使用了“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宣传语,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百利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网站介绍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的证书号第1176081号,发明名称:带有可机械复位磁通变换器的断路器,专利号:ZL4.5等4种发明专利证书和证书号第3179393号,实用新型名称:具有区域连锁保护的低压断路器的智能化控制器,专利号:ZL8.4等22种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述26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百利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至案件调查终结,百利有限公司上述网页涉嫌违法宣传语已经改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百利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百利有限公司宣传的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已经取得4种合法有效发明专利、22种实用新型专利,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纠正违法广告用语,且相关产品并未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百利有限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全新企业,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利电气”,600468.SH)全资子公司。

  百利电气前身为天津特压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津股批[1999]6号文批复同意,由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机械工业物资总公司、天津经纬集团投资公司、天津市静海县通达工业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1999年9月23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01年6月15日,百利电气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2020年6月24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中,宣传“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0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其网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网站“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宣传页内描述有“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0年6月30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处进行核查,现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出示的网站截图签字确认。遂于2020年6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

  2019年8月份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网页中(网址:)宣传其产品,使用了“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宣传语,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当事人提供了其公司的官方网站介绍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的证书号第1176081号,发明名称:带有可机械复位磁通变换器的断路器,专利号:ZL4.5等4种发明专利证书和证书号第3179393号,实用新型名称:具有区域连锁保护的低压断路器的智能化控制器,专利号:ZL8.4等22种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述26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当事人。

  1.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官方网站主页和专利宣传页截图3张,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事实;

  2.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事实;

  3.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公司网站宣传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5.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当事人宣传的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取得的专利证书;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至今未形成任何销售,网站访问量极低。

  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宣传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数十项专利于一身的新一代断路器”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宣传的专利产品“TM40系列智能型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已经取得4种合法有效发明专利、22种实用新型专利,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纠正违法广告用语,且有关产品并未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能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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